變更章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03年度,41號
TPDV,103,法,41,2014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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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法字第41號
聲 請 人 楊鴻偉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聖仁慈善救濟基金會捐助章程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聖仁慈善救濟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 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聖仁慈善救濟基金會 董事長,該會因應業務需要,變更捐助章程第6 條,將董事 人數調整為9 人,爰依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規定,請求裁定 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,業據提出該會102 年度第7 屆 第9 次董事會議紀錄、簽到簿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、 條文修正對照表、變更後之捐助章程、原捐助章程、法人登 記證書等件為證,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聖仁慈 善救濟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,與財團法人之精 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。又財團法 人聖仁慈善救濟基金會前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發函報請主 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備,經衛生福利部於103 年2 月6 日以 部授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核准變更捐助章程,其聲請變 更章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妤甄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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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修 正 條 文 │ 原 條 文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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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六條 │第六條 │
│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,第一屆│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,第一│
│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│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│
│會福利人士擔任之。但主要捐助人│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。但主要捐助│
│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│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│
│過三分之一。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│超過三分之一。其後每屆之董事由│
│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,│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│
│應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。 │,應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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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