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訴字,103年度,10號
TPDV,103,家訴,10,20140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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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
原   告 鄭林雪
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
原   告 鄭耀聰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耀國鄭鼎旭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與被告鄭耀國鄭鼎旭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
  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
 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
 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
  補繳裁判費(未查報標的價額者,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
  定,暫先繳納新台幣17,335元)。
二、被繼承人鄭進益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三、原告鄭耀聰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
四、被繼承人鄭進益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繳納證明書(或免稅
  證明書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月  11   日
  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 薛嘉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竣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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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