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3年度,3315號
TPDV,103,司票,3315,2014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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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3315號
聲 請 人 王昆龍
相 對 人 久福節能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敦正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3紙,付款地未載,利息未約定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3紙,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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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司票字第3315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 │到 期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 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1年5月20日 │200,000元 │101年8月30日 │101年8月30日 │TS No095429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1年12月20日 │200,000元 │102年3月20日 │102年3月20日 │TH No018768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102年3月25日 │300,000元 │102年7月31日 │102年7月31日 │TS No09543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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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久福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