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278號
聲 請 人 季學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義(原名張郭鎰)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張文義(原名張郭鎰)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
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。
三、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(利息未約定時,票款之利息請
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六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