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3年度,3278號
TPDV,103,司票,3278,2014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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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3278號
聲 請 人 季學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義(原名張郭鎰)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張文義(原名張郭鎰)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
 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二、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。
三、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(利息未約定時,票款之利息請
  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六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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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