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3年度,3112號
TPDV,103,司票,3112,2014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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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3112號
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柏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(邱柏勳邱柏勲),並提出其最
 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
  欄均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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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