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112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柏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(邱柏勳或邱柏勲),並提出其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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