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3年度,2948號
TPDV,103,司票,2948,2014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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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2948號
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承鴻實業有限公司(原名申揚國際貿易有
限公司)、高啓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永承鴻實業有限
  公司(原名申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)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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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申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承鴻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鴻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