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3年度,2561號
TPDV,103,司票,2561,2014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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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2561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非訟代理人 陳煜瀅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琍鑫有限公司張傳薇張傳娟陳泓洲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琍鑫有限公司已解散,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
  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
  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
  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
  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
  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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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琍鑫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鑫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