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561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非訟代理人 陳煜瀅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琍鑫有限公司、張傳薇、張傳娟、陳泓洲間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琍鑫有限公司已解散,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
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
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
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
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
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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