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3年度,2506號
TPDV,103,司票,2506,20140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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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2506號
聲 請 人 王月容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怡昌吳家卉楊志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系爭本票有無提示?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(本票未載到期日
  者,雖視為見票即付,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
  定,見票即付之本票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,故未載到期日者
 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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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