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16號聲 請 人 加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忠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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