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3年度,316號
TPDV,103,司催,316,2014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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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316號
聲 請 人 加斌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忠煌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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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加斌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