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聲 請 人 慈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人毓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(慈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 人毓),與聲請狀所載發票人(慈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)不 同,請陳明正確發票人姓名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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