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3年度,314號
TPDV,103,司催,314,201402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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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314號
聲 請 人 慈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人毓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(慈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
  人毓),與聲請狀所載發票人(慈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)不
  同,請陳明正確發票人姓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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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慈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