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3年度,303號
TPDV,103,司催,303,2014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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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303號
聲 請 人 董環齡
代 理 人 林梅律師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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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