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3年度,187號
TPDV,103,司催,187,2014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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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87號
聲 請 人 邱玉山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四張支票正確之票面金額(聲請狀附表之票面金額均為
  新臺幣42 ,420 元,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面金額不符
  )。
二、陳明支票票號:0000000 正確之發票年月日。如發票年月日
  為103 年3 月1 日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
  失止付通知書,如係102 年3 月1 日,請更正聲請狀附表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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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