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87號
聲 請 人 邱玉山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四張支票正確之票面金額(聲請狀附表之票面金額均為
新臺幣42 ,420 元,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面金額不符
)。
二、陳明支票票號:0000000 正確之發票年月日。如發票年月日
為103 年3 月1 日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
失止付通知書,如係102 年3 月1 日,請更正聲請狀附表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