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08號
TPDV,103,司促,608,20140226,3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楊英鴻(即謝麗桂之繼承人)
      楊英傑(即謝麗桂之繼承人)
兼 上二人
代 理 人 楊思文(即謝麗桂之繼承人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皇成
      陳建維
      吳季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九
  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  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元,及自民國九
  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  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
  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
  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  息。
五、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高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