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楊英鴻(即謝麗桂之繼承人)
楊英傑(即謝麗桂之繼承人)
兼 上二人
代 理 人 楊思文(即謝麗桂之繼承人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皇成
陳建維
吳季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九
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元,及自民國九
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
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
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。
五、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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