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502號
TPDV,103,司促,4502,2014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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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5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王勇順即啓瑞企業社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、佳音重機企業
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債務人福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、佳音重機企業有
  限公司二人對系爭債務負共同債務或係各別債務?如為共同
  債務,應陳明其原因。如為各別債務,應分別陳明其債之原
  因及各負債務金額。
二、若係各別債務,僅係合併一狀而為請求,其裁判費之徵收,
  自應按件計費。債權人應補繳新臺幣500元,始為適法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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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福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