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王勇順即啓瑞企業社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、佳音重機企業
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債務人福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、佳音重機企業有
限公司二人對系爭債務負共同債務或係各別債務?如為共同
債務,應陳明其原因。如為各別債務,應分別陳明其債之原
因及各負債務金額。
二、若係各別債務,僅係合併一狀而為請求,其裁判費之徵收,
自應按件計費。債權人應補繳新臺幣500元,始為適法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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