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345號
TPDV,103,司促,4345,2014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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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徐維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葛鼎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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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