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徐維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葛鼎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