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林家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奎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,及自
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