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342號
TPDV,103,司促,4342,2014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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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3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林家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奎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止,按年
  利率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
 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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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