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胡顯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零叁元,及
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
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)
(一)債務人胡顯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
00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2月21日止累
計188,603元正未給付,其中68,925元為消費款;116
,078元為循環利息(2005/9/23~2014/02/21);3,60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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