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豔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嚴「豔萍」抑或嚴「艷萍」請陳明 之。(與所附資料債務人姓名不同)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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