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265號
TPDV,103,司促,4265,2014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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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豔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嚴「豔萍」抑或嚴「艷萍」請陳明
  之。(與所附資料債務人姓名不同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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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