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
代 理 人 涂育綸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衍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叁佰壹拾伍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
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○四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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