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065號
TPDV,103,司促,4065,2014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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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代 理 人 潘秀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貴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零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 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息萬分之五.四計算之利息,
 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
 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者每月計付
  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,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
  期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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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