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代 理 人 潘秀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貴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零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息萬分之五.四計算之利息,
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
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者每月計付
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,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
期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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