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049號
TPDV,103,司促,4049,20140224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童有梅(即童有民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
 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