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童有梅(即童有民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,及自
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
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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