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047號
TPDV,103,司促,4047,2014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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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04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永茂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白燿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毛碧君即立大藥局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未
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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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茂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