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簡文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