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882號
TPDV,103,司促,3882,2014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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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宋淑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,及其
 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
 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加
  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)
  (一)債務人宋淑娟於090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    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
    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
     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
    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迄096 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9,738元整未為
     清償( 含消費款38,789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649 元整
     及違約金300 元整) 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
     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
     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
     之部份,計新臺幣38,789元整自096 年05月29日起至
    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.71%計算之利息,暨以每月300
     元整計算之違約金。
  (三)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,為債務人自
     96年1 月31日起至96年5 月28日止,按信用卡約定條
     款規定,加計已到期之利息649 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
     300 元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    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    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     謹   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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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