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黃靖絜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金 軻
金國標
一、債務人金 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肆仟貳佰
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
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;如對債務人金 軻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
時,由債務人金國標清償之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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