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林麗雪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鑫商業有限公司、鄭皓文間聲請發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鼎鑫商業有限公司已解散,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
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
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
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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