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752號
TPDV,103,司促,3752,2014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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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7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林麗雪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鑫商業有限公司鄭皓文間聲請發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鼎鑫商業有限公司已解散,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
  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
  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
  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
  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 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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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鼎鑫商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