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李裕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錦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貳佰零伍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
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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