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簡字,90年度,74號
LTEV,90,羅簡,74,200106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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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七四號
  原   告 甲○○
  被   告 林金城即合慶企業社
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元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十三,餘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之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十九萬八千元。二、事實摘要:
(一)原告主張其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開始受僱於被告。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下午三時許,原告在工作中遭機器軋傷,經送醫治療,診斷為右手食指第二關 節骨折,治療時間達六月。因被告未依規定為原告辦理勞工保險,至原告不得 請求保險給付,而自負醫藥費約二萬元。另原告因受傷,六個月內未能工作, 以每日工資一千一百元計算,損失工資十九萬八千元。爰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九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。
(二)被告則以因原告僅為臨時工,所以未為原告辦理保險。又原告受傷後,被告已 給付原告一萬八千元。又原告開始受僱後,二、三月份工作十八日、四月份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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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