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相 對 人 王志芬
一、債務人於繼承王德福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
拾壹萬伍仟肆佰叁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肆
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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