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541號
TPDV,103,司促,3541,2014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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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5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培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拾柒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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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