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485號
TPDV,103,司促,3485,2014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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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4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志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伍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
  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
  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  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  附件:
 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3485號)
  (一)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、借款期間、利率、違約
     金等約定,立有「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」為證。
  (二)詎自逾欠日期起,相對人即未繳息,迭經催討,均未
     置理,依「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」之約定,借款視為
     全部到期,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如狀載「請求之
     標的及其數量」所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之債務,
     為督促債務人履行,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相對人發
     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支付命令,促其履行,至感法德
    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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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