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志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伍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
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3485號)
(一)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、借款期間、利率、違約
金等約定,立有「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」為證。
(二)詎自逾欠日期起,相對人即未繳息,迭經催討,均未
置理,依「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」之約定,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如狀載「請求之
標的及其數量」所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之債務,
為督促債務人履行,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相對人發
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支付命令,促其履行,至感法德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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