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468號
TPDV,103,司促,3468,20140220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張漢鴻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 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5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