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3113號
TPDV,103,司促,3113,201402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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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31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爵創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,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
  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
  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
  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
  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
  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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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好爵創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