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11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爵創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,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
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
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
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
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