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王佳裕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馮棟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查聲請狀上未載
明對馮棟森請求之依據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裁定命
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部分之依據,聲請人於同年2
月25日提出陳報狀未表明意見,該裁定於103年2月19日送達
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聲請人收受逾期迄今仍未補
正,是該部分之請求不予准許。
三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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