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05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佳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、馮棟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。二、陳明相對人馮棟森請求之依據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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