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939號
TPDV,103,司促,2939,2014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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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93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陳生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境權
      張永光
一、債務人張境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;如對債務
  人張境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張永光清償
  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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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