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
代 理 人 何一芃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樂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光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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