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910號
TPDV,103,司促,2910,2014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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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嚴趙春金(原名趙春金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 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元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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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