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901號
TPDV,103,司促,2901,20140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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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
代 理 人 黃惟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阿里餐廳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鄭在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界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肆萬捌仟柒佰肆
  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四.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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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阿里餐廳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