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潘秀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何秀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,及其
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應清償
已到期違約金新臺幣伍仟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違約金逾約定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部分,無請求權,應予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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