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836號
TPDV,103,司促,2836,20140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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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潘秀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何秀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應清償
  已到期違約金新臺幣伍仟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違約金逾約定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部分,無請求權,應予
  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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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