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
代 理 人 邱瀚霆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珊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七
計算之利息,暨己核算受償利息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貳拾元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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