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王佳裕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相對人正確之公司名稱及法代姓名(所提證物當事人為
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)。
二、聲請狀當事人欄馮棟森列為債務人,請陳明對其請求之依據
為何?並提出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