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761號
TPDV,103,司促,2761,2014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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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76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王佳裕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相對人正確之公司名稱及法代姓名(所提證物當事人為
  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)。
二、聲請狀當事人欄馮棟森列為債務人,請陳明對其請求之依據
  為何?並提出證明文件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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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