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759號
TPDV,103,司促,2759,2014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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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7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蔣玉雪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陸拾玖元,及自本
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
  九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,應計付
  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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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