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
代 理 人 蔡卓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郭本銳(原名郭耀倫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輝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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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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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900000│份有限公司│1月23日起 │ │八八九 │
│ │元 │、郭本銳【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即郭耀倫】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、郭輝貴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210000│份有限公司│1月23日起 │ │八八九 │
│ │0元 │、郭本銳【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即郭耀倫】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、郭輝貴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三點│
│ │810000│份有限公司│1月11日起 │ │五三五 │
│ │元 │、郭本銳【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即郭耀倫】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、郭輝貴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三點│
│ │189000│份有限公司│1月11日起 │ │五三五 │
│ │0元 │、郭本銳【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即郭耀倫】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、郭輝貴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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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900000│份有限公司│2月23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、郭本銳【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即郭耀倫】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、郭輝貴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10000│份有限公司│2月23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0元 │、郭本銳【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即郭耀倫】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、郭輝貴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810000│份有限公司│2月11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、郭本銳【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即郭耀倫】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、郭輝貴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89000│份有限公司│2月11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0元 │、郭本銳【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即郭耀倫】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、郭輝貴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)
(一)緣相對人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( 下同)102年
0 5 月08日邀其餘相對人郭本銳( 即郭耀倫) 、郭輝
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四筆共計新臺幣( 下同
)6,000,000元,目前尚欠5,700,000 元未清償。利息
按債務人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利率計
付。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,並由債務
人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連帶保證書為證
。
(二)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,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。
(三)債務人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上開借款自102 年12
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,並於102 年12月27日遭台灣
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,截至目前為止聲請人皆未
獲清償。依授信契約書中第七、第八條約定,立約人
即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就附表所示之
本息、違約金應如數清償,又郭本銳( 即郭耀倫) 、
郭輝貴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,基於借貸契約
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然經聲請
人催告清理,迄未蒙置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
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(四)請求 鈞院對全體債務人之「居所地址」即「高雄市
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」為送達地址,實感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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