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535號
TPDV,103,司促,2535,2014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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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
代 理 人 蔡卓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郭本銳(原名郭耀倫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郭輝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,及如附表
 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900000│份有限公司│1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八八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、郭本銳【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即郭耀倫】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、郭輝貴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210000│份有限公司│1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八八九    │
│  │0元  │、郭本銳【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即郭耀倫】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、郭輝貴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三點│
│  │810000│份有限公司│1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五三五    │
│  │元  │、郭本銳【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即郭耀倫】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、郭輝貴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三點│
│  │189000│份有限公司│1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五三五    │
│  │0元  │、郭本銳【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即郭耀倫】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、郭輝貴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900000│份有限公司│2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、郭本銳【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即郭耀倫】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、郭輝貴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10000│份有限公司│2月23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0元  │、郭本銳【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即郭耀倫】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、郭輝貴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810000│份有限公司│2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、郭本銳【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即郭耀倫】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、郭輝貴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連欣科技股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89000│份有限公司│2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0元  │、郭本銳【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即郭耀倫】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、郭輝貴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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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)
  (一)緣相對人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( 下同)102年
     0 5 月08日邀其餘相對人郭本銳( 即郭耀倫) 、郭輝
     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四筆共計新臺幣( 下同
     )6,000,000元,目前尚欠5,700,000 元未清償。利息
     按債務人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利率計
     付。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,並由債務
     人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連帶保證書為證
     。
  (二)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,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。
  (三)債務人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上開借款自102 年12
     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,並於102 年12月27日遭台灣
     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,截至目前為止聲請人皆未
     獲清償。依授信契約書中第七、第八條約定,立約人
     即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就附表所示之
     本息、違約金應如數清償,又郭本銳( 即郭耀倫) 、
     郭輝貴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,基於借貸契約
     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然經聲請
     人催告清理,迄未蒙置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
     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
     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  (四)請求 鈞院對全體債務人之「居所地址」即「高雄市
     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」為送達地址,實感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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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