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487號
TPDV,103,司促,2487,2014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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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宗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壹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
  .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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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