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460號
TPDV,103,司促,2460,2014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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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凌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中南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昇昌會計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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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凌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