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何維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零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
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.一八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壹拾貳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
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.一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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