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孟立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零陸萬肆仟貳佰零貳元,
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九.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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