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尚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柒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七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玖佰陸拾玖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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