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380號
TPDV,103,司促,2380,2014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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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郭尚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柒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七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玖佰陸拾玖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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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