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030號
TPDV,103,司促,2030,201402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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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沈月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台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聰朝
      賴金哲
      賴栢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
  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給付定有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,
 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債務履行期約定為民國10
  1年9月15日,聲請人請求給付履行期屆滿前之利息部分為無
  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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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